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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践中律师的“三难”问题仍然解决不了

 司法实践中律师的“三难”问题仍然解决不了。本来律师拿着“三证”:律师证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,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。但是,看守所、监狱等部门却要律师另外递交办案机关签有“同意会见”字样的专用介绍信才能允许会见。这就等于在法律之外人为地加上了一个会见的前置程序。办案机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,但却要另外增加会见限制条件,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目的无非就是防止律师干扰司法机关办案、破案。这种情况在侦查阶段特别明显。知法犯法,忍无可忍。律师提起行政诉讼,原因是公安机关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。但由于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,既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,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,法律把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排除在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。阅卷、调查取证更是如此。另外,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,本身就要承担风险,会遇到侦查机关、公诉机关对其任意采取刑事追诉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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